丈夫在婚内向自己的父亲,以及姐夫和兄嫂所借的债务,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武汉债务律师对此解释到,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才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才能要求男女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4年2月,陈某分别两次向其父陈某某借款10000元和23000元。2006年7月陈某与其妻杨某因关系恶化分居生活。2007年3月陈某出具两张欠条给陈某某确认了上述借款事实,同日陈某又出具两张借条给其姐夫李某和兄嫂林某,分别认欠李某借款47000元、林某借款30000元。2007年3月陈某某持上述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夫妻共同连带偿还借款33000元。庭审中,被告陈某自认借款事实并主张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资养殖对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陈某某也未举证证明上述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杨某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在当时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本案借款不真实,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本案借款真实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连带清偿;三是本案借款真实,但属陈某的个人债务,应判决由陈某个人负责偿还。
武汉债务律师认为:如果依据目前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不能证明涉外债务是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且该债务也不是陈某和杨某双方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不能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武汉债务律师提示:依据最新的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债权人若想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那么就需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证明该债务是基于男女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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